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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聘用合同,约定的辞职违约金高达20万元,劳动者认为天价违约金变相剥夺其辞职权;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在人才辞职和跳槽这个问题上,企业才是最被动的弱者。
“今天对很多人来说是平常的一天,但对于我来说,是极其重要的,我不可能就因为辞职,而从此债台高筑……”3月3日,殷旭汶在沙区法院第九审判庭里,用这样的话作为他最后的法庭陈述。说这话时,这个37岁的男人眼睛红了。
虽然法律不相信眼泪,但被告方的律师还是怕法官为此受到影响,立马用了“哭诉”一词,试图纠正法官马上要产生出的同情心,指责殷旭汶的“无理陈述”。
而事实上,正像殷旭汶自己所说的一样,他正在面临人生中一次大的风浪,如果官司败诉,他真的从此就会债台高筑。
一切缘于他这次的辞职。
殷旭汶此前受聘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下简称嘉陵集团)。2000年1月,双方签订了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2月,嘉陵集团又根据劳动合同,签订了为期2年零3个月的聘用合同。
这份聘用合同明确:殷旭汶作为嘉陵集团中层领导干部委派到重庆大江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工作。其中还规定:殷旭汶自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将承担违约金20万元。
这就意味着,殷旭汶一旦在合同生效期间提出辞职,他就会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提高到20万元是嘉陵集团针对所有中层干部、并专门以“集人发[2003]35号”作出的规定。据说,集团此举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才、防止外流。
殷旭汶拿着合同为难了:如果签了,就等于“卖身”给嘉陵;如果不签,他又担心集团以他不遵守规章制度为由解聘他。“为了保住饭碗”,他还是签了合同。
之后他接受嘉陵集团委派到了大江公司,当了总经理助理。
“我没想到的是,大江公司长期加班、公司远在璧山,我家又在市区,内部又矛盾复杂,我无从适应,也无心再干下去。”
2004年8月10日,殷旭汶向嘉陵集团提出辞去中干职务,并协商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也向大江公司提出辞职申请。8月16日,大江公司召开部长以上骨干人员大会,会上,总经理谢勇宣布同意殷旭汶离职,于是,当天下午,殷旭汶向大江公司移交了工作,回家。
与此同时,嘉陵集团回复殷旭汶,不同意其辞去中干职务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矛盾就此发生。
2004年9月29日,嘉陵集团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认为殷旭汶在集团未同意其辞职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及合同约定、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裁决殷旭汶支付此前已经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认为:嘉陵集团出台的关于中高级管理人员违约金标准的意见属于企业单方意见,经劳动者自愿签订认可后方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在这次纠纷中,双方对签订聘用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因此,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有效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殷旭汶的辞职行为已足以造成聘用合同的解除,属于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应当依据聘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004年12月7日,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殷旭汶向嘉陵集团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拿到裁决书,殷旭汶称“当时都懵了”。他自己算了一笔账:以目前嘉陵的薪资水平,去除日常开销、子女上学、他一年能够积蓄1万元就不错了。而在此之前,他工作15年工资总收入都没有20万元,这种天价的违约金,不是在变相剥夺劳动者的辞职权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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