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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2002年与一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前不久,我因丈夫调动工作需随同前往而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当即同意我辞职,但拒绝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请问,自动辞职能享受经济补偿吗?
答:《劳动法》第28条对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明确界定: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你自愿向公司辞职应属“其他情形”,故此,你不能享受经济补偿。当然,如果劳动者被迫自行辞职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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