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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日资企业单方辞退总经理被判赔偿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一家日本企业单方面对其总经理作出辞退处理,结果被“老总”推上法庭。日前,南汇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给原任总经理包括工资在内的经济补偿金246171.36元。
  
  10年前,王先生受聘于某日本独资企业担任总经理职务。去年6月,企业以王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宣布解除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王诉称,企业刚创办之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聘任期限为13年。去年6月起,企业擅自解除其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为此要求企业支付其332541元。

  企业则辩称,王某从去年6月起无故停止上班;担任总经理期间,还以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另设立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企业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自去年6月不上班的情况下辞退王先生,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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