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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有关企业辞退员工的新规定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昨天说,浙江劳动争议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每年以20的比例增长。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况最多,占了91。

  以去年为例,1.5万件劳动争议案件中,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占了一半以上。
因单位不给员工缴社会保险、员工辞职等,发生争议提请仲裁的情况相当普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员工到处搜集证据,疲于奔命。

  4月1日起,浙江将开始实行新的仲裁证据规定。如果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被解除合同或是报酬减少的,单位负有直接的举证责任。

  新出台的《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定》,把“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劳动仲裁制度的一般规定。但以下9种情形,劳动者提出仲裁,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6类决定而发生争议的;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争议的;

  用人单位存在非法收取押金、扣压劳动者身份证等违法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

  省劳动仲裁院说,此类案件中,作为申诉人一方的劳动者仍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用人单位开除了劳动者,劳动者提出仲裁时,就应当提交已经被用人单位开除的相关证据。否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不受理。

  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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