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公司可解聘违纪孕期女职工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案例:
  韩小姐是某网络公司的技术人员,几个月前,她怀了孕。由于她孕期身体生理反应较大,经常呕吐。公司经理为了照顾她,没给她安排太多的工作。

  一天,韩小姐在上班时闲来无事,便上网给自己的一位好朋友发了一封电子邮件,邮件里装的是一些色情图片。恰巧,此事被公司经理发现。经理认为,韩小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二天,韩小姐接到了公司的书面通知,通知上说,根据本公司规章制度第八章第5条:“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电脑传播色情文件或图片的,是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决定立即与韩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韩小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她认为,自己现在怀有身孕,属于劳动法的特殊保护时期。此时,公司无权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网络公司究竟能否与怀孕的韩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呢?

  点评: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对女职工在“三期”内给予的特殊保护。但从中也可以看出,法律对女工“三期”内的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换句话说,倘若女工在“三期”内,不是因为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中规定的情形,而是因为她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以及出现了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其它过失,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是不对她进行什么特殊保护的。劳动部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本案中,网络公司有明文规定,上班时间,不许利用公司电脑传播色情图片,每个员工都应认真遵守。违反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韩小姐误以为自己处在怀孕期,享受特殊保护,即使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网络公司也无权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孰不知,法律也绝不会纵容孕期妇女违法乱纪的。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孕期女工,劳动法是允许使用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来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因此,网络公司与韩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没有侵犯女工的合法权益。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