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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公司有权突然辞退员工吗?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我是一名从外地来京打工的女孩,在一私营企业干一年多了。上周,我像往常一样去公司上班,但到了公司,领导说:“你回家吧,公司内部调整,你不用来了。”我特别诧异,心想,不要我们了,怎么不早点告诉我们,那样我也有个思想准备呀!与我同命运的同事有好多个,您说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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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公司因经营调整等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可以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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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马小姐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应按马小姐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建议马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至于社会保险没有上,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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