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http://www.1635.cn/?w=面',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面小陶是一家超市的打字员,由于工作和人际关系等种种原因,去年3月1日,她向单位提交了书http://www.1635.cn/?w=面',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面辞职申请。3月20日,她感到身体不适,有呕吐现象,于是到http://www.1635.cn/?w=面',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面检查,结果才知自己已怀孕。小陶随即向单位说明情况,请求收回自己的辞职申请。但单位不同意。4月2日,当小陶像往常一样到单位上班时,单位行政领导向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事后,小陶又多次向领导申明:当初在写辞职申请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听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孕期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故坚持收回申请。但任凭小陶怎样解释,单位还是坚持解除合同的决定。无奈,小陶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单位撤销与其解除合同的决定。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组成仲裁庭,并很快审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上,单位答辩称:《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http://www.1635.cn/?w=面',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申诉人已向用人单位提出书http://www.1635.cn/?w=面',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面辞职申请,待30日期满后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的做法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完全没有错。而申诉人小陶则强调《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三期”保护政策,对孕期的女职工不得解除合同。 经调查取证,仲裁庭合议后,裁决如下:1.撤销被诉人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2.案件处理费350元,由被诉人(即用人单位)承担。
被诉人不服本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一致。至此,一起辞职案画上句号。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