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犯,袁某与原单位对簿公堂。然而,因为拿不出证据,他的诉讼请求经一审、二审均被驳回。一年以来,失去工作的袁某为打官司流落街头、居无定所。近日,他的申诉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引起关注。省高院经听证后认为,这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单位承担,并由此裁定“复活”此案。袁某的维权之路,因此柳暗花明。
袁某今年50岁,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时,衣衫褴缕,体弱多病,情绪激动,大冷天里穿着一双凉鞋。省高院立案庭法官宗晴,一连几天耐心倾听他申诉,并仔细审阅了他的案卷材料。
申请仲裁未予受理
1997年,袁某到海南某泵业有限公司当临时工,劳动报酬以计件工资计算,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袁某曾就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袁某称,此后他的合法劳动权益屡次受到该公司的侵害,如:强令他签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7年内未为其办理四项社会保险;7年内未发带薪休假工资共计5830余元;强令他带学徒,不支付技术转让费;未兑现“合理化建议奖”6000元等。
就上述问题,袁某与公司发生争执,并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但经审查,仲裁机构认为该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袁某便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请求维护他的社会保险、带学徒、带薪年休假、加班、向原单位提合理化建议应获取报酬的权益;同时要求,原单位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
两审终审因“举证不能”败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袁某与原单位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多年来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袁某的合法劳动权益应受保护。但是,在法律限定的期限内,就自己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事实,袁某未能举出相关证据,由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因而判定,袁某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驳回他的诉请。
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样以“举证不能”的理由,驳回了他的诉请。袁某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随后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申诉又因“举证不能”被驳回。
申诉有果由原单位举证
袁某并未因此放弃自己的维权之路,申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立案庭受理了他的申诉,并通过听证会进行了审查。
经讨论,承办法官认为,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尚不完善,导致审判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并不统一。然而,根据劳动法“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司法理念,以及现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省高院认为,此案中应由袁某原就职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袁某“举证不能”不妥。
省高院就此指令原审法院复查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原审法院日前决定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