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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称34名工人消极怠工等行为违反了厂里的劳动纪律
龙岗区横岗街道冠瑛塑胶厂罗先生等工人致电本报投诉称,他们因为要求厂方履行劳动合同,结果厂方以“煽动人心和带头怠工”为由将他们开除了。
工人:要求履行合同被称为闹事 接到投诉后,记者赶到了位于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冠瑛塑胶厂进行采访。在该厂大门口,工人们向记者介绍了他们34名工人被工厂开除的经过。据介绍,这34名工人中有的进厂两三年,最少的也有半年多,他们进厂都没有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1月24日,厂方与所有的工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人的工资为每月480元,而实际上厂方每月按30个工作日计算日薪和时薪,并且伙食费和住宿费由工人们自己负担。工人们说,按这样计算,他们每月要工作30天才能拿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工资,同时,这种计算方法也降低了加班费的标准。工人们告诉记者,工厂实行的是两班倒,每天加班时间一般是4个小时,多的时候达到7个小时,每个月加班时间高达150个小时至160个小时。由于日薪计算错误,他们每小时的加班费少算了1元多钱。记者在罗先生的工资单上看到,他今年2月份上班23天,工资为368元,加班188小时,加班费为530元。工人们还告诉记者,工厂至今没有给他们购买社会保险。
鉴于厂方的这些做法,今年3月3日,工人们要求厂方履行劳动合同,改变日薪计算标准。他们的要求递交给厂方后,厂方即以他们“煽动人心和带头怠工”为由,将他们开除了。工人们有的是在工作岗位上被赶出厂门的,有的是下班得到通知的。记者看到了该厂3月4日发的两份公告,公告称成型课、加工课、品管课34名工人严重影响工厂正常生产秩序,给工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予开除处理。工人们随后找到横岗劳动站,劳动站工作人员说,他们已与工厂协商好了,工厂答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工资,并同意让工人们回厂上班。3月4日晚上,他们准备回厂上班时,厂方派了七八个保安挡在门口,不让他们进厂上班。
厂方:工人违反了厂里的纪律 冠瑛塑胶厂人事部经理熊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开除这34名工人是因为他们怠工,违反了工厂的劳动纪律。工人们要求履行劳动合同可以与厂方协商,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裁决,但不能不上班或消极怠工。对于工人们投诉的问题,熊先生解释说,如果每月按22天计算工资的话,成本太高,工厂难以承受。至于加班时间过长的问题,熊先生说,都是经过了工人同意了的,如果工人不同意,工厂就由两班倒变成三班倒,那么工人的工资就会下降三分之一。他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现在两班倒需要两个工人,如果三班倒就需要3个工人,等于说现在两个人的工资要分给3个人拿,而工厂的成本并没有增加,亏的是工人。他还告诉记者,如果劳动部门责令他们改,他们就改为三班倒,降低工人们的工资。
律师:加班超3小时违法 广东财富律师事务所曹茂华律师认为,如果工人投诉的问题存在,则工厂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一是工资的计算方式错了,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2天,日薪的计算应为工资除以22天。如果按该厂计算日薪的办法计算,该厂工人的月工资名为480元,实际上只有352元,该工资低于政府部门设置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低了不少。二是工厂加班时间过长,劳动法规定确需延长劳动时间的企业,在不影响工人健康的前提下,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而该厂的加班时间远远超过了3小时。就算是经过了工人的同意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三是工厂将工人们的正当要求视为破坏劳动纪律、并且给予开除处分的行为不妥,劳动法规定,企业有违反劳动法、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人可以依法维权,包括与厂方进行协商、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立即辞工,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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