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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想炒谁,民意投票就行?一公司被判支付万元经济补偿金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深圳德某公司将民意投票的结果作为解聘食堂员工的理由,双方就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闹上法庭,日前,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德某公司应支付该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1050元。

  费某自1998年7月就在深圳德某公司食堂任职,负责采购及做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去年9月17日,深圳德某公司在厂内张贴《通知》称:“员工就餐民意投票现已结束,就投票结果公司领导讨论决定解聘食堂的马××和费××,由宋××和刘××接管他们的工作。从即日起开始。”之后,深圳德某公司选用民意调查的第二项即“更换现有厨房大师傅,改善饭菜质量及菜式”,决定解雇费某。费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德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德某公司不服,称因费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关系,向法院起诉。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德某公司以民意投票结果为由,解聘费某不为法定理由,德某公司应支付费某辞退经济补偿金11050元,以及8、9月份应付工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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