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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拉米穧·法恩是美国科罗拉多的一名女子,原受雇于《吉尼斯世界纪录》编辑社,常驻在伦敦工作。她的主要工作就是从每天收到的成千上万个纪录申请中,挑选出“真正”的世界纪录,例如世界上最巨大的拥抱(由899人一起完成),多少人愿意全裸坐过山车(81人)等等。
整日面对这些普通人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做的事,法恩产生了一个想法———她要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素材,创作一本爱情小说,内容就是讲一个在伦敦为《吉尼斯世界纪录》编辑社工作的美国女孩的罗曼史。而且,哈珀柯林斯出版公司对法恩的创意十分感兴趣,已经与她签下了购买合约。
没想到在法恩签约的第二天,她的工作被突然叫停。6个星期后,《吉尼斯世界纪录》的所有者HIT娱乐公司以“违反合同”为由,将法恩正式解雇。公司发言人称,她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有关条款已经在雇用合同中写明。可是法恩无论如何也想不出,自己究竟违反了哪项合同条款。法恩认为,此举绝对可以让编辑社把自己载入《吉尼斯世界纪录》,因为这是一个世界上“最离奇的解雇”。于是,她将这起劳动纠纷提交到一个专门法庭,等候审理。
HIT娱乐公司究竟能否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解雇法恩?届时法庭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当事人双方的有关约定作出判决。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只有类似的解雇在世界各国都是匪夷所思的话,HIT娱乐公司才有“自创吉尼斯纪录”的资格。现在让我们来假设一下,要是这起劳动纠纷发生在我们国内,故事主人公的结局将会如何?
首先看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是如何界定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商业流通秘密:主要指商业经营、市场开拓、营销计划、客户群、交易惯例、折扣等营销人员掌握的经营手段和秘密;二是商业技术秘密:主要指图纸、生产工艺、流程、配方、软件、操作规程等技术人员掌握的技术诀窍、核心技术。
法恩写的小说可能不会涉及到商业技术秘密,但是是否会泄露公司的商业流通秘密呢?这就要从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上来判断:一是该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否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二是该信息能否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否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是否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但是至少在第三点上,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较大。HIT娱乐公司一口咬定保密条款已经在雇用合同中写明,而法恩则“无论如何也想不出,自己究竟违反了哪项合同条款”。根据规定,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职工或他人才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所以,公司是否对于有关信息进行过加密,将成为影响审理结果的关键因素之一。
这样说来,断言吉尼斯自创了“最离奇的解雇纪录”,目前还为时过早。但是不管怎么说,法恩诉HIT娱乐公司解雇一案,也提醒我们国内的劳动者注意:一旦遇到类似情况,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也是一种提示:一定要在日常工作中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日后发生纠纷,很容易造成被动局面,甚至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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