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她的劳动关系应恢复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案件缘由
  2004年4月22日,汪小姐应聘进入上海某电子公司,公司与她签订了期限从2004年4月22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因为在财务工作岗位上的表现不错,汪小姐顺利通过了试用期,工资也涨到每月1800元。之后,汪小姐的工作也一直安安稳稳,顺顺利利。朝九晚五的日子平静地过了几个月后,一场突然的变故让汪小姐顿时没了方向。2004年11月3日,公司以汪小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给予她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原来,公司根据其他员工反映并经有关负责人核实,10月21日那天,作为财务人员的汪小姐没有将现金、货款、支票及时存入银行,而且她使用的办公桌抽屉没有上锁,抽屉里面有现金、已收支票、空白支票、空白销售发票以及公司印章。公司认为,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负有妥善保管财物的义务。汪小姐的严重疏忽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公司的实际损失,但仍然违反了《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手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决定给予汪小姐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这样的决定,汪小姐表示不能接受。她提出,办公桌上的2个抽屉,其中之一的锁已有些损坏,轻轻一拨就能打开,另一个抽屉其他几位同事也有钥匙,所以没有上锁并不能认定是她的责任。而且,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公司所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因为依照公司的《员工管理规定》的条款,只有造成公司的实际损失的违规行为才在辞退之列,所以自己不应该受到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几日后,汪小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退工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资。
  
  仲裁结果
  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汪小姐工作上存在的疏忽行为不符合被诉人《员工管理规定》条款中被辞退的规定。此规定明确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实际损失的严重违规行为属被辞退之列。被诉人未提供由于汪小姐的工作失误而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事实依据,且被诉人处理申诉人违纪的依据也不在被诉人《员工管理规定》中有关适用辞退的各类情形之中,被诉人提供的有关会计的相关规定无法作为被诉人处理申诉人的依据。因此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申诉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的请求,仲裁委应予支持。
  
  调解不成,区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公司辞退之日起恢复;被诉人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支付自辞退之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的工资共计1800元。案件仲裁费由被诉人公司方承担。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