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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立与其他的同事是在1993年来到企业工作的,至今在企业工作10多年了,但目前公司该部门比较清闲,公司想辞退部门内的一些员工,公司如果这样做合法吗?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主要以下几种情况: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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