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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送达程序违法企业解雇职工被判败诉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提示:用人单位通知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原告本人,如职工不在,也应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为送达日期。只有在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用公告送达。而用人单位在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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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制后的企业与原职工就如何安排工作产生纠纷,后企业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职工到公司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由此引出了一场官司。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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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失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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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兵于1977年参加工作,1985年调入淮安华北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1998年6月9日,华北公司进行产权改制,公司作价100.16万元转让给以李某为代表的职工。双方对原企业职工安置协议如下:改制后的企业保证接受原企业所有职工,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安置上岗,对暂时不能上岗的职工,可以采取内退、停薪留职、在公司内动态待岗等办法分流,保证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及时足额交纳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改制后的企业更名为淮安华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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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后,公司与刘兵就工作安排未能协商一致,一直处于待岗状态。2000年8月29日,华南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包括刘兵在内的15名职工一个月之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刘兵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之后,刘兵又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安排工作,但都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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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涉无果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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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1日,刘兵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3月1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他的申诉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为由,裁决驳回其申诉请求。2004年4月16日,刘兵一纸诉状,将华南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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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兵诉称,单位改制后,其曾经多次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公司负责人总是要让他再等等,一直未安排工作。华南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现在提出以下要求:1.撤销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要求被告为其交纳到合同期满期间的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3.补发1998年至2005年11月的工资,标准为当地国有单位职工最低工资。4.下岗职工生活费,按原告工资的75%标准,从1998年1月计算至2005年11月。5.买断工龄安置费。6.违约金,标准为安置费的50%。7..五百元集资费及其利息二百四十元。8.仲裁费400元、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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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华南公司辩称,被告在改制后曾通知原告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续签,被告已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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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查明,被告方华南公司至今没有整体参加医疗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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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报解除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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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称通知原告续签劳动合同,无证据证实。被告通知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原告本人,如原告不在,也应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被告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原告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被告才能用公告送达。而被告在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所以,被告对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以撤销,原告与被告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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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原告主张的补发工资、下岗生活安置费、买断工龄安置费、额外补偿金,均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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