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只因不给上保险 辞职不成抬腿走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管理不以法为先 苦心培养付水流

  小张于2000年高考落榜后,到当地一家有名的私营企业应聘。通过对小张的笔试、面试和口试,该企业总经理王某,觉得小张聪明伶俐,于是让他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并决定重点培养.先送他到某职业学校学习半年,学业结束后,让他跟着老营销员实习一年。小张不仅聪明伶俐,还勤奋好学,加上他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很快掌握了市场营销的基本策略,成了一名出色的市场营销人才。王总看在眼里,喜在心上,为了留住自己精心培养的人才,王总于2003年1月与小张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并委以市场营销部经理重任,月薪2000元,外加提成,小张每月都能拿到四五千元工资。2004年10月的一天,小张得知企业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向王总提出这个问题。经协商多次,王总坚决不同意。王总的理由是,我们是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能保证工资就行了,参加社会保险不是我们的事,再说,参加社会保险我得多出费用,必然影响企业的效益。小张见无法说服王总参加社会保险,就于2004年10月10日向王总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次日离开该企业。

  之后,王总曾三次书面通知小张回企业上班,但小张也坚决不回来。王总非常着急,情急之下,想起了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到2013年才期满,合同约定,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总于2004年11月20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小张支付违约金30万元,赔偿各种损失10万元。

  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王总看着仲裁书无奈地低下了头。心想,这几年的心血就这样白费了,真是有苦难言。

  因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条阐明:本条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从上述规定来看,所有企业,当然包括私营企业及其用工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二)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企业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小张提出辞职不是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及任何赔偿责任。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