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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道士被“催单”引发劳动争议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前不久,北京晚报刊登了一篇题为“道士被‘催单’状
告白云观”的报道,这起首例涉及神职人员的“劳动争议”案在引起人们关注的同时,也给读者带来了许多法理方面的思考……
  
  “催单”引发首起出家人“劳动争议”案
  道士蔡步林诉称,他12岁在浙江出家,1998年来到白云观工作至今,并担任观里的乐师。今年1月18日,蔡道士被同舍道友持械打伤后被送进医院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1月25日在他出院后,白云观管理委员会以蔡在观内打架违反规定为由,决定对他“催单”(宗教用语,意为开除或辞退)。蔡道士认为,他在没有违反观里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白云观对他作出“催单”处理,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
规,应予以撤消。并要求白云观给付他今年2、3月份工资2000元、春节补助5000元;赔偿他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近2万元。3月22日,西城法院受理了这起本市发生的第一例出家人“劳动争议”案。
  
  道士与道观之间有无劳动关系?
  按照白云观方面对媒体的解释,他们认为:蔡步林起诉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他在观内经乐团当乐师,与其他道士没有本质区别。蔡步林与道友发生互殴,违反了规定,因此,白云观停发了他的生活费,要求他“自动离观”,但不是“催单”。道观方面考虑到他当时的身体状况,同意他过了春节再离观。至于春节期间的补助,他什么时候走什么时候就可以给他。道观方面还认为,道观是特殊团体,道士与
道观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道观只是给道士生活费,亦没有工资之
说。
  
  而道士蔡步林则认为,公民有参加社会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他作为宗教人员与白云观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应享有上述权利。
  
  对这起发生在道士与道观之间的“劳动纠纷”争议,究竟应当怎样看待?人们在看了这篇报道之后,不由萌生种种好奇和疑惑。他们之间究竟存在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争议,这起案件为何没经仲裁机关审理而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
  
  带着读者的这些种种疑虑,记者首先采访了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副处长郑秀兰女士,郑处长认为,道士与道观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从双方的主体资格看,并不符合现行劳动法第二条所界定的那种劳动关系。因此,他们之间产生的这种纠纷,自然也就不能用劳动法来调整。同样解决这起纠纷,也不适用现行的劳动仲裁程序。
  
  这起纠纷是一起劳动争议吗?
  道士与道观之间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蔡步林与白云观之间发生的这起纠纷,能不能认定是一起劳动争议案呢?北京市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多年从事劳动法教学和研究的孙丽茹老师对此谈了自己的看法。她同样认为,道士与道观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在阐明自己的观点时孙老师强调,按劳动法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她认为,白云观管委会本身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社会团体,而是宗教组织内部管理宗教事务的一种组织。对白云观里的神职人员不能理解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凭借宗教信仰而成为神职人员,在宗教场所内受教规的约束。他们服务于神,并从宗教组织中领取生活费,不存在工资的问题。如果道士违反了道规而被“催单”,其处罚的依据的是宗教组织的规范,而不是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范。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争议。道士服务于道观是履行宗教义务,而不是劳动义务。因此,道士与道观之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正如某党派的党员与组织发生纠纷不能算做劳动争议一样。对于宗教教徒而言,法律与宗教各有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如果宗教组织和教徒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那么,法律是不会对其进行干与的。本案中就道观与道士发放生活费
的这种给付关系来看,他们既是宗教组织与教徒的关系,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可按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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