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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职工不是可以随便辞退的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发生争议,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某工程公司将宋某辞退,宋某提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辞退决定无依据,裁决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公司不服,诉到法院。经审理,法官支持了仲裁委的裁决,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工资、赔偿损失。

  公司认为,宋某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员工身份参加讨论会,泄露了公司机密,因此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宋某说,我参加会议,介绍了公司业务情况,收到了很好的反应。回公司后,我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对我的工作,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宋某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处理决定,反诉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并赔偿损失。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经过质证,法官认为宋某在会上的发言未损害公司的利益,其行为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未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公司应举证证明其辞退宋某的决定的合法性,但公司未能举证。因公司决定于法、于规章均无依据,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应当维持。

  法官判决撤销公司解除宋某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公司补发所欠宋某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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