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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无故被开,单位是否需补偿?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我在一家电脑公司上班,2004年元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公司内部原因精减员工,我在合同期内就被公司解聘了,不知道公司付给我当月工资后,是否还要补偿我的损失?”

  据介绍,他于2004年1月份与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是2004年1月——2004年12月31日。在今年10月,该公司因内部原因需要精减员工,在没有征求他任何意见后,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没有任何补偿。

  今天上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法制与监察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解释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才可裁减人员”;《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所以他完全可以向电脑公司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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