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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患职业病被辞退 伤残职工法律求公断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因常年工作患职业病致伤残七级后,突然被公司告知经营困难已终止劳动关系,无奈的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恢复与他的劳动关系。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恢复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并赔偿张先生各种损失4816元。

  张先生22岁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现已是一个有十年工龄的老员工。由于工作期间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张先生近年来感觉身体状况较差,经检查鉴定,为慢性轻度苯中毒,构成职业病致残七级。然而,不久前,公司却以经营困难为由提出终止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并且不由分说,办理了退工手续。十年的辛勤工作,换来这样一个结果,张先生想不通,便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恢复与其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差额、医疗费,并且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被告公司未对张先生的起诉作出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原告患职业病,经鉴定职业病致残七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被告尚未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就终止与原告劳动关系,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故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原告工资、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4816元,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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