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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近期,由于领导处处找我的麻烦,我于4月4日向人事部负责人递交了辞职信。2005年1月份,我曾赴新加坡参加了为期10天的培训,之后的两个月内一直未签服务协议。据此,他提出了赔偿培训费用的问题,我以未签订服务协议拒绝支付。于是他又以我违反劳动管理规定为由要将我开除,并于4月5日开具了处分单,找到相关人员证明签字。
4月6日,他又找到我,告诉我公司的最终决定如下:1.同意我辞职,但必须赔偿违约金(一个月的工资)和赴新加坡培训的费用,共计11000余元。2.不赔偿任何费用,公司将我开除。我的问题是: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以什么理由,依靠什么法律依据来和他们辩论?
我是一名刚参加工作半年的大学生,根本就没有那么多钱,而且在出国培训前也没有人和我说过有服务协议的事情。如果被开除,我以后再找工作会不会很难?对我的未来是不是影响不好?
【点评】这纯粹是一种金钱与职权的交换。
第一,培训费应该事先约定,双方遵守;事后规定,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事先不说,事后告知,职工可以以不接受作为抗辩理由。第二,培训费的赔偿问题,应该在事情之前约定,事后要求不妥。第三,“开除”的运用在合同制管理的情况下,已经不适用了,取而代之是解除劳动关系。第四,除非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解决补偿之外,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应该支付解决补偿金。第五,本来没有被“开除”的事实,一旦职工申诉,企业可能要败诉。
为此提醒用人单位,以后尽可能地不要使用“开除”一词,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老计划经济时期的概念,从“开除”开始,以前的工龄“归零”。现在已经实行缴纳社会保险制度了,何况本案没有严重违纪的事实,只是一个辞工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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