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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小姐几年前进入本市某国有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景气,亏损严重而决定裁减人员,包括恕小姐在内的一些职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恕小姐认为,公司因生产经营不佳裁减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现在公司擅自与职工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所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消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开庭审理中,公司未能提供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及按规定裁减人员的法定程序等。因此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对恕小姐等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30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同时,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4号)规定,单位在实施裁减人员时,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第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实行公司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第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和劳动合同期限等。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职工推举产生代表的说明材料。第三、双方协商代表就裁员进行协商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补救措施内容、补救措施后的基本情况,单位用于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的资金准备情况等说明材料。第四、裁员方案以及经双方代表协商后形成的由双方盖章及首席代表签名的书面意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公司,提供职工(代表)依法对公司裁员作出的决定。第五、单位和工会(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大会分别填写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等。
该公司并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恕小姐等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悖。因此,劳动仲裁依法作出裁决,支持恕小姐的仲裁请求,撤消公司与恕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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