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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午和下午两次开庭审理了一起公司告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认为12被告违反劳动法解除合同,有恶意辞工的嫌疑。庭审中,12被告分别请假参加了辩论。
庭审中原告深圳××注塑制品厂指出,去年,该厂与工厂员工孙某等12人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至今年的7月份。然而在去年的11月份,孙某等12人却在未向公司提前30天申请辞职的情况下,无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公司,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生产工作,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裁决12员工每人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12名被告员工均分别请假参与了辩论。他们辩称,他们并不是擅自离开公司,而是事先分别以书面及口头形式向自己的主管提出了辞职申请,但公司不同意,他们只好自行离开公司。同时指出,辞职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公司存在不给员工所签的劳动合同文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费、迟迟不给员工买社会保险、公司食住环境差等。并表示,将就自己在公司期间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提起反诉。
昨日仲裁庭没有就此案当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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