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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两个问题,请您在百忙中予以答复:
一、我公司有一名员工,自2004年10月至今一直未上班,也未办理任何手续,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据了解该员工目前正处在临产期,公司能否按旷工将其予以除名?如果除名是否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
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公司有一名员工,合同期满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终止合同证明书无法签字,这样能否给该员工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山东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刘开俊
刘先生:
你好!你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首先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你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你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一、对于该女职工,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之规定,予以除名。该《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作为怀孕女职工,在“三期”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其旷工违纪的权利,因此在对其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单位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二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之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因为,根据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0条之规定:劳动法第25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劳动法》第29条规定的情况(其中之一为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该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但是为慎重起见,单位在无法找到本人的情况下,最好要通过邮寄的方式通知其合同终止;如果邮寄无法送达,单位要进一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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