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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女职工孕产期被单位解雇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案情

  郑女士是一家面粉加工厂的职工,在单位一直是业务骨干。

  今年2月份她在家休产假期间,听说面粉加工厂准备裁员。郑女士认为自己一直是工厂的生产模范,不会被裁掉;且她在休产假期间并没有收到面粉加工厂的裁员通知。可当她休完产假回工厂上班时,却被告知已被解雇了。

  郑女士找到工厂负责人讨说法,却被告知由于近几年工厂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为了扭亏为盈才决定裁员,希望她予以配合。但郑女士认为,自己的丈夫去年已下岗,现在她又有了孩子,生活非常困难,且面粉加工厂在裁员时并未通知她,故不同意单位此决定。随后,郑女士又多次与单位协商,但均遭到拒绝。

★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面粉加工厂不能单方解除与郑女士的劳动合同。如果面粉加工厂仍然坚持己见,郑女士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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