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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南山镇大坪村丁家坡3队周贤强问:我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南岸上新街某小学做糕点工、勤杂工,干了8年多,一直尽职尽责。今年1月,校长突然开除了我,不给任何经济补偿。我向劳动局申诉,但劳动局却告诉我,他们只管企业,事业单位不属他们管。请问我该找谁?
主持律师周永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你这种情况应该适用劳动法,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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