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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服公司凭一份举报信就将自己开除,汪先生状告公司违约开除他。近日,海沧法院认为汪先生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判决支持企业的开除决定。
2005年9月份,汪先生供职的厦门喜盈门家具公司接到供应商信件举报称,汪先生曾向供应商索取回扣。10月7日,公司作出开除汪先生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对此,汪先生认为公司开除他依据不足。被开除后,他起诉到海沧法院,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喜盈门公司认为,汪先生因被信件举报索取回扣而被公司依相关制度开除,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据了解,2005年7月2日汪先生与喜盈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可依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开除。而喜盈门公司发布的“员工奖惩办法”也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向供应商索取回扣。”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汪先生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公司可依规章开除汪先生。公司规章制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现汪先生被他人信件举报,公司依规章制度作出开除决定并予以公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企业的开除决定,驳回了汪先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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