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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我们姐妹俩是一果园的职工,曾与果园签订了10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因没能协商一致,单位与我们没有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致使我们失业至今。请问单位不与我们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行为?我们因此失业的经济损失是否应由单位赔偿?
律师:劳动合同期满续订的原则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延合同。如不能就续订合同达成一致,双方均有权终止劳动关系。所以,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与你们签订新的合同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据《劳动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单位负有合同到期前30日书面通知你们不再续延合同意向的义务。如果单位未尽到此义务,从通知之日起30天内,单位要对你们承担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比如报酬、社会保险等。合同解除时,你们可以每工作满一年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单位未给补偿金的情况下,你们还可再获得相当于你们应得经济补偿金5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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