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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担任甲方的岗位工作,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工作 职责,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甲方根据的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各 项规章制度的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试用期间月工资元,试用期满,月工资元。工资调整按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员工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 项保险费用。乙方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乙方依据国家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享受各种休息、休假及各类福利待遇。乙方如遇有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等情况,工资及假期等均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及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爱护甲方的财物,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将甲方的经营状况和业务情况向第三方泄露;不得将业务档案、业务凭证等资料复印或转借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乙方若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保密制度或其它规定,甲方可对乙方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同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甲方或乙方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其中包括: ①甲方的经营状况、组织机构发生变化、人员结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等; ②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等不再适合甲方的工作要求 如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若提出解除本合同,应依据《劳动法》中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依据《劳动法》中第二十四、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如乙方具有符合《劳动法》中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因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劳动教养或刑事拘留,在试用期满,经考试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乙方同意不解除本合同: 1.因工作需要,乙方确实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 2.乙方为甲方的技术或业务骨干,所承担的技术或业务项目尚未完成的。 第十六条甲方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需要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可以采用给乙方提前一个月发工资的方式实施。 第十七条甲方依据《劳动法》中第二十四、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2]第481号)为乙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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