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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经济补偿金到底该不该给?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近日,位于下角东路的某服装有限公司(下称服装公司)王小珊、李玉兰、潘启新3名老职工碰到了件窝心事:她们在公司里均已连续工作了20多年,因为公司生意不景气,3人于今年4月份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令她们意想不到的是,明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里有明文规定的,按工龄年限发还给自己的经济补偿金,在自己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6个多月后,至今还一分钱没有拿到。公司的说法是:3人为求失业保险金,当时是自愿放弃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而三人的说法又是另一种情况。日前,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有关各方。



三人陈述

●拒绝给她们已经签好的合同书,目的就是为了避过劳动仲裁有效期

●4月份另有14人与厂方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却得到了经济补偿金

据王小珊介绍,她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26年之久。自从1980年4月份进入该公司后,她一直默默地辛勤工作,对26年来与自己朝夕相伴、眼看着它起起落落的这家服装企业她始终充满着对“娘家人”一样的感情。可是最近几年,因为种种原因,企业越来越不景气,陆续有工人与服装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今年4月10日,经与同厂的李玉兰、潘启新等两名女工友商量,在同一天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据王小珊、李玉兰等3人回忆,她们与公司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当天,负责与她们签解除合同的劳资经理曾新明以拿着生效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没什么用、反正厂里也没什么钱赔为借口,拒绝给她们已经签好的合同书,并称“要拿也要到2个月以后,才能回来拿”,没想到这一拖就拖到7月21日。而此时,距离法律规定的单方可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限已经过了1个多月,3人中的潘启新认为这是公司故意拖时间的一种手段,目的就是为了错过劳动仲裁有效期,逃避给她们应得的经济补偿。

王小珊等3人称,4月份另外还有14人也与公司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她们都得到了经济补偿金,只有她们3人没拿到。

针对王小珊3人的经济补助金问题,服装公司却有一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厂方说法

●3人是要去办理失业保险金的,并没有要求厂方给什么经济补偿金

●7月份全体职工签终止劳动合同并有补偿,王小珊等3人闻讯来要补偿金

该公司劳资经理曾新明告诉记者,王小珊3人是在4月7、8日找他提出来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辞工理由是3人要去办理失业保险金。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如果是职工自己写了辞职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那边就不会发给失业保险金。因此,当时3个人没有按规定写辞职申请书,就急着办理辞职手续,并没有要求公司给什么经济补偿金,是主动放弃经济补偿金的,该说法得到在场的刘、吴两位公司经理的证实。曾新明介绍说,因为公司生意不景气,已经濒临倒闭的边缘,所以当时王小珊等3人办理好辞职手续时,心情非常好,还专门买了水果挨个送给干部、工友。该公司副总经理吴志宏说,公司与王小珊3人签订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下面附带说明的第3条,很明确地写着双方如有争议,应在自收到或视为收到本证明书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内容,公司并没有有意隐瞒或故意拖时间而逃避给3人的经济补偿金,确实是她们3人当时为了尽快拿到失业保险金而主动放弃其他经济补偿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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