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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工遭遇伤害该谁买单?
法律界人士建议最好事前签个协议
大学生张某利用暑期勤工俭学,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达不成协议,遂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万余元。
勤工俭学不幸受伤
张某是我市某技师学院电器工程系二年级学生,2005年暑假,张某通过熟人介绍在我市一家电器公司勤工俭学,主要从事一些机器设备保养的杂务工作。同年8月10日下午,张某在操作机床时,不幸发生了事故,其左手被机床碾伤。公司当即将张某送往医院,经多次手术治疗,张某左无名指末节截肢,经市德安医院鉴定为9级伤残。
公司在支付了4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后,对张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费用予以拒绝。多次找公司协商无果后,今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后续护工费、误工费、精神抚慰费等各项费用共8万余元。8月5日,钟楼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家长认为,尽管孩子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其缺乏安全操作专业机械设备的经验,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张某也向记者表示,出事时主要是因为机器发生故障。而电器公司负责人马某告诉记者,出事故主要是因为张某违章操作机器。
据马某讲,当时他主要是出于朋友的面子才让孩子进公司从事勤工俭学工作。出事后,公司在第一时间内将孩子送医院治疗,并尽了最大努力为孩子看病。现在公司承担了全部4万多元的医疗费。就其他赔偿费用,公司不是不赔,主要是对方要价太高。
勤工俭学遭遇人身伤害谁来买单?
时下,许多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和空闲时间到社会上去勤工俭学,一方面可以为父母分担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实践能力,为以后踏上社会作好准备。然而,如果勤工俭学中受到意外伤害,由谁来“买单”?作为勤工俭学的学生,又该怎样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所受的伤并不构成工伤,不能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进行赔偿。因为张某与所在勤工俭学的单位并没有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条规定,学生利用寒暑假到单位勤工俭学的,不签定劳动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按照目前的情况,张某与其勤工俭学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归入劳务关系的范畴。尽管劳务关系纠纷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却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
那么,怎样才能避免学生们受伤之后与单位和学校之间发生纠纷呢?我市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建议接受勤工俭学、实习生的单位和学生家长或者学生所在的学校,在事先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发生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负责任等内容,都反映到具体的约定条款中去。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按协议约定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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