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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员工又与另一家单位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这样“一女多嫁”的员工可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今年29岁的刘某,前年9月进入一家外资企业担任业务总监。为了培养业务骨干,公司于去年4月送刘某到美国业务培训3个月。培训结束后,双方就为原先约定的1年后增薪标准发生争执,直至发生劳动争议。为了发泄不满,刘某3天后未与原单位打招呼就跳槽,并与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原单位不得不匆忙物色新总监并调整人员安排,由此至少造成1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最近一段时间,全日制员工犯“重婚”的事件屡屡发生。某职介机构年初所做的一项千人调查显示:中、高级蓝领和白领为了发泄不满,不与原单位打招呼就履新职的员工占到辞职员工数的6%。
《劳动法》明确规定:全日制员工只能与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若签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合同,该员工将承担由此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劳动法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因此,录用刘某的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农先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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