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合同补偿金免付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财务经理辞职,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后不予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公司在不服仲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昨天,《每日经济新闻》从嘉定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美卡诺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虞女士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4653.33元,而被告虞女士要求公司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1479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9年3月1日,虞女士进入美卡诺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经理。去年7月18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及不竞争协议1份,该协议对虞女士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此公司承诺向员工支付总额为前一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经济补偿金。同时双方约定本协议如未经双方以书面协议方式修改、修正或变更的,有关修改、修正或变更无效。

  今年4月5日,虞女士以不适合在公司继续工作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承诺其将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公司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要求公司根据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1年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收到被告辞职申请后,书面答复虞女士同意其辞职申请,因虞女士系自行离职,故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2006年4月12日,虞女士办理了移交手续,离开了公司。6月2日,虞女士向仲裁委申请仲裁,8月3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虞女士前一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的竞业补偿费人民币147920元;对虞女士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虞女士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是指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究其实质,竞业限制是法律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故作为权利的享有者,用人单位有权对该权利作出处分。

  本案中,原告单方解除被告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原告享有的竞业限制权利的放弃,故合法、有效。因被告虞女士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原告无须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办理移交手续时,原告财务经理及总经理未提出异议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予以确认,故应当认定被告已完成了移交工作,原告应按约支付被告2个月工资的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