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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基本手段之一。如何签订一份能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哪些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对哪些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可以说“不”?
日前,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家联合会三方联合编写的《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份详尽的劳动合同“百宝书”。记者撷取了一些涉及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并请劳动法律专家参照《解读》进行评析,给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提个醒。劳动者在与单位签约前不妨参照《解读》,合理有据地与单位商讨、确定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诉。
1、十年“元老”可签长期合同
案例:
1995年2月,方女士职校毕业后在某宾馆工作,先后担任客房部服务员、餐厅领班、客服经理等职务。方女士与宾馆的劳动合同每三年一签,到2006年8月份,方女士已工作十余年,用人单位有意与方女士续签合同,方女士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被单位拒绝。单位表示只能签订一年的合同,如不签,只能终止劳动关系。方女士不服,认为国家有相关规定,如员工满十年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要续签合同,员工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单位应当签订。双方协商未果,方女士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委在查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支持了方女士的请求。
【评析】
《解读》的“法规示要”指出,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合同的期限。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没日没夜”加班属违法
案例:
2006年9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举报,浦东某科技电子公司存在严重超时加班情况。监察部门查明,该企业违法延长250多名劳动者工作时间2万多小时,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34万多元,涉及劳动者300多人。但在查处中,电子公司拿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批复,公司负责人还振振有辞地说,既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自然可以灵活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监察部门发现,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有“按有关规定,可安排职工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但该公司却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评析】
《解读》在“使用提示”中标注:我国现行的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种工时制度都有规定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应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支付加班费。
工时制度是劳动者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当知道自己的工时为何种类型时,应当留意自己的工作时间,平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单位可安排调休,无法调休的,应要求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就要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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