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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吗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案情:15名申诉人认为是在受胁迫,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被诉人解除的劳动合同,因此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撤销被诉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由被诉人赔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资和奖金方面造成的损失。
调查核实的情况:被诉人士新成立的一家股份公司,承接了原来单位的职工,申诉人均为此类人员。被诉人成立后,为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根据组建后的企业现状,决定采取岗位资格考试的方式来确定员工的岗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达不到要求或根据工作岗位职责不能胜任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被诉人安排脱岗学习以参加补考,补考的报名截止日期是2001年8月30日。在此期间,被诉人又出台有关政策,即对在补考报名截止日期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公司同意的考试不合格人员,可以享受到子女教育补助和3倍于国家会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优惠。考虑到自己补考也可能不合格,如果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则只能领取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不能享受优惠,15名申诉人中有13人在截止日期前填写了《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审批表》,另有2名到9月中旬填写的审批表,15名申诉人均未报名参加补考。被诉人批准申诉人解除合同后,也按内部规定兑现了优惠政策中的各项费用。
除此之外,有相当一部分原来考试不合格的职工报名参加了补考并且通过了考试,又被安排上岗。申诉人因此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回公司上班。
分析意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仲裁委认为,首先,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以考试的方式来确定劳动者岗位资格的做法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合法有效的;第二,申诉人如因补考不合格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是不能享受被诉人的优惠政策,但仍可以按国家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害;第三,是参加补考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动权,选择权均由申诉人把握,也有职工选择参加了补考,而15名申诉人则不肯定自己能通过补考,希望拿到3倍于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自愿填写了《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审批表》;第四,被诉人按规定兑现了优惠政策中的各项费用,不存在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做出驳回15名申诉人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
简评:此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诉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受到威迫,是否违背真实意愿。除了参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外,还要调取大量的证据来查明事实;在当事人前后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要通过有力的证据来证实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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