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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公告未满30日即解除合同无效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单位依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只因在公告送达后仅22天即作出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在程序上违反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1998年11月3日,陈某与济南市某设计中心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0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留职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留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不超过3年;在留职协议履行期间,单位停发陈某工资、生活保障金等一切福利待遇,陈某按每月145元交纳留职费。单位将负责按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并根据劳动保险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为陈某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费。陈某每半年到单位交一次留职费(交费时间:上半年1月10日前,下半年7月10日前)。协议到期后,2003年3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自谋职业协议书。双方约定:单位在陈某自谋职业期间,为陈某代缴社会保险,并收取管理费用;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陈某自谋职业,单位不再安置,也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福利待遇的各种条款;陈某向单位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及管理费用,应在签订本协议后每半年一缴。缴费时间:上半年在当年1月10日前,下半年在7月10日前。逾期15天不交纳者,按终止劳动合同对待。视为放弃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向设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管理费至2005年3月止。2005年6月30日,设计中心对陈某作出了予以除名的决定,为此,陈某于2005年8月4日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除名决定,仲裁委经审理,作出(2005)济市中劳仲裁字28号裁决书,裁决撤销设计中心对陈某作出的除名决定,双方继续履行自谋职业协议。该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11月10日,设计中心在济南时报刊登公告声明,通知陈某自见报之日起7日内到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因陈某未到单位,同年11月23日,设计中心以陈某自动离职为由,作出了于2005年1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同年11月30日再次在生活日报上刊登了公告。2006年1月23日,陈某向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提起申诉。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陈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市中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设计中心为其补缴2005年7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并判令设计中心公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令双方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无效。
法院认为:陈某与设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自谋职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的,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5)济市中劳仲裁字28号裁决书裁决双方继续履行自谋职业协议书,双方均未提起诉讼,该裁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陈某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无效,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双方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如果陈某不按时交纳费用,视为自动放弃劳动关系,但设计中心于2005年11月10日向陈某公告送达到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至2005年11月23日作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尚未经过30日,故陈某关于设计中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主张,理由正当。因此,陈某要求确认设计中心2005年11月30日公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自谋职业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而陈某要求设计中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理由不当,双方应当继续履行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此规定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有向国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强制追缴。现陈某因设计中心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陈某要求设计中心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及返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法院不予处理。
依照《劳动法》等规定,法院判决:1.撤销设计中心作出的解除陈某劳动合同的决定;2.陈某与设计中心继续履行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3.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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