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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问与答]雇主未按约定付工资,员工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成都一读者昨日咨询,他应聘到一家大公司,在试用期内经过单位培训后上岗,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如果员工今后一旦解除劳动合同时就要支付培训费。他想弄明白究竟有无这方面的政策规定?

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10日)函复如下: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份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份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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