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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问与答]员工不辞而别该如何处理?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我们是一家台资物流公司,在上海经营已有三年,旗下有四十几名员工。近期公司有一位员工在拿到八月份工资后就不辞而别了,公司人事部门多方联系得到了他的答复:“不想干了”,并得知他已跳槽到其他物流公司工作了。对于员工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公司领导很气愤,现在,除了气愤外,我们该怎么办?这名员工的劳动合同要到今年底才到期,他突然离职又未交接工作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不少的经济损失,如临时请人替岗、客户货款无法及时回收等,他是否应该赔偿这些损失。此外,他提前离职,公司是否可以追回一年前为他支付的考驾照培训费用?请贵刊指点对于这员工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该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履行一定程序义务的。因此,你公司这名员工不辞而别的行为显然是违反双方约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这种违约行为单位有权追究员工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你单位可就有关损失赔偿问题与该员工交涉,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要提醒你单位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单位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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