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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1994年进厂工作,2005年7月14日,厂里以消极怠工、不服从分配、长期屡教不改为由,对我做出了除名决定。 答:厂里以上述理由对你做出除名决定是不对的。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特别提醒:实践中,除名处理应严格把握三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达到法定天数。须注意的是,除名处理仅限于无故旷工,职工犯其他错误,不论性质、程度、危害如何,都不得予以除名,否则就属于适用法规不当,处分(理)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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