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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最近单位要和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时,单位说我由于以前的月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所以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这样做对吗?
答:不对。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符合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收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以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收入计算。如果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劳动者平均月工资收入难以确认的,则应由双方当事人参照用人单位或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协商确定。只有在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才应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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