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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答: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355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2条规定,竞业禁止条款有两种:
1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必须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属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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