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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以案说法]提前60天通知可否终止劳动关系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核心提示:“甲、乙任何一方提前60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随即终止。”某公司制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暂行规定》,据此要与一名受雇多年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近日,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条规定违法,属无效条款。

  案情回顾:提前60天通知就可解雇?

  1989年7月,杨某受聘于福清某公司。1990年4月18日,他在公司上班时负伤。2003年9月,经福清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杨某治疗期间,医疗费及工资由公司支付,治疗结束后,他回原公司上班。2004年7月1日,他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在制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暂行规定》中约定“甲、乙任何一方提前60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随即终止。”

  2005年6月28日,该公司因杨某的九级伤残,决定支付他一次性伤残及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劳动合同,要求于7月31日前办好财产移交和离职等相关手续。

  2005年6月30日,该公司为杨某出具了终止合同关系证明。

  2005年7月8日,杨某向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该公司意识到自身的做法不合法,遂以书面形式通知杨某回公司上班,并告知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仍处于存续状态。但杨某认为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已终止,劳动关系已不存在了,遂一直未回公司上班,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伤残抚恤费、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的工资和奖金、额外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福清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杨某在所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甲、乙任何一方提前60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随即终止”的终止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公司在作出与杨某终止劳动关系至通知杨某回公司上班期间,应补发杨某工资。公司通知杨某回公司上班之后,杨某未回公司上班,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杨先生2005年7月份尚欠的工资款及从2005年8月1日至9月9日期间的工资款。

  法律链接:

  《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如无特殊情况就能够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不违反法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若要单方解除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但是因其单方的解除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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