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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合同》要跟“单位”签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日前,立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帮助某建筑工地的34名农民工要回了被拖欠四个月的工钱,并特此提醒: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必须是具有资质的单位,与项目经理、包工头等个人签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据了解,8月末某建筑工程结束之后,34名农民工还有四个月的工资没有拿到手。他们奔走了一个多月,也没能要到一分钱。接到投诉之后,监察大队立即展开工作。经过调查,发现这一次主要是由于工程多次被转包,最后双方没有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导致的恶意拖欠。于是监察大队找到建筑公司负责人,最后拿到了拖欠工资款27800元。

  据介绍,今年截至目前,立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已帮助农民工要回拖欠的工资11.2万元。劳动部门提醒打工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另一方必须是具有资质的单位,与项目经理、包工头个人签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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