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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怀孕女工自行离开有毒岗位可否予以解聘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我在某化工厂苯胺车间工作,该车间排放的有毒气体具有强烈的刺激作用。现在我已经怀孕四个多月,为保证胎儿的健康发育,医生告诫我最好不要再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否则胎儿可能出现畸形。

  我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多次找厂领导要求调换工作岗位,都被领导拒绝,于是我自行到工厂仓库作辅助工,厂里认为我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请问:化工厂能否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他化合物、苯、苯胺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属于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已怀孕的妇女吸入过多有毒气体,妊娠中毒症的发病率较高,也容易引起胎儿先天性缺陷,致畸致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在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也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上述规定,你多次要求化工厂重新安排其他劳动,厂领导无正当理由拒绝你的合法请求,你自行离开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因此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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