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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在上班时被工厂的机器绞断了手指,构成伤残。考虑到孙某是因工受伤,工厂便给他安排了一份闲职。
后孙某因酒后上班,并影响了其他同事的工作,造成产品生产延迟,使工厂遭受重大损失。工厂经研究决定辞退孙某。孙某得知后表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经了解,支持了工厂辞退孙某的决定。孙某遂又起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说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即使存在上述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发生工伤,工厂本不应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但由于他酒后上班,严重违反工厂的劳动纪律,故工厂有权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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