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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单位给职工经济补偿奖金也得做基数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公司销售经理遭解聘 如何拿补偿金产生分歧———

  读者咨询

  刘某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销售部经理。劳动合同规定,销售经理根据所负责地区的销售业绩可享受提成奖金。此外,刘某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以及报销手机通讯费。

  从2003年起,刘某所在公司的市场份额逐渐减少,刘某就给总经理写了一封信,详细分析了产品市场份额减少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谁知总经理认为他破坏了公司的内部团结,要求人事部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上与公司发生争执。人事部坚持只有写进劳动合同的工资和津贴才是补偿金计算的基数,而刘某却认为提成奖金、所有的津贴及手机和住房补贴都是自己的收入来源,应该计入补偿金计算的基数。那么,补偿金到底以什么为基数计算呢?

  顾问解答

  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梁枫律师认为,《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而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刘某的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所有收入的实得合计,当然也包括提成奖金,但不应该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手机通讯费并没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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