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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开发区某服装厂的工人,从06年1月到07年12月签订合同,因单位加班加点太累,几乎没有休班,所以不想干了。可单位交的医疗养老保险,担心他们会以此要挟不放。还有我在单位入了2万的股份不知能不能给,最初我在单位交了300元押金有收据。如果我就是不干了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会负什么样的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劳动者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由于对你咨询问题相关情况不清楚,具体情况可直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拨打电话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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