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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向“50岁退休”说“不”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本案提要

  2007年2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就职工吴莉丽不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其退休的审核意见而产生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莉丽的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的2006年11月27日,因不服审核意见,吴莉丽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认为该厅违反审核程序,未经原告签字,未核对原告身份证原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退休原则”,要求法庭撤销该厅同意原告退休的审核意见。

  2007年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二,人们正在欢天喜地的置办年货准备过节。但这一天对于家住杭州的吴莉丽来说却有另一番滋味。这一天,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就吴莉丽不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其退休的审核意见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莉丽的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的2006年11月27日,吴莉丽将浙江省劳保厅告上法庭。吴莉丽认为该厅违反审核程序,未经原告签字,未核对原告身份证原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退休原则”,要求法庭撤销该厅同意原告退休的审核意见。

  据悉,此案的审判引来浙江各地的一些女职工赶来旁听,她们的经历和吴莉丽相同或相似:长期身处专业技术岗位,却在50岁时被迫退休。

  据了解,在浙江全省还有诸多类似经历的女职工,密切关注吴莉丽一案的审理。

  案情回放

  2005年9月5日,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工吴莉丽刚刚过完自己50周岁生日不到一个星期,便收到公司人事部宣布她退休的通知。

  吴莉丽1955年8月30日出生,1991年调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

  1995年,企业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公司将她定岗为财务人员。

  吴莉丽认为,根据浙江省有关部门199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点:“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的规定,她在公司担任的“单证出纳”岗位属财务管理部,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55岁退休。

  吴莉丽随即给公司领导写了一份报告,认为自己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意退休。但公司表示已经给她办理了退休手续。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时需要携带下列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女干部选择按工人退休年龄退休,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

  她告诉记者:“退休的事情我毫不知情,退休手续中用的照片是2005年7月公司员工外出时拍的风景照,身份证复印件则是当时坐飞机时购买机票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吴莉丽同时向记者展示了一份《浙江省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表中“职工本人对基本养老金认定意见”的签名一栏是空白,而后面的“退休(退职)核定部门意见”已经填写了“同意该同志从2005年8月份退休(退职)”字样,并加盖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专用章。

  退休手续没有经本人签字,单位提交审批时也没有向本人索要身份证原件,作为省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部门的浙江省劳保厅是如何审批同意的?吴莉丽认为,单位提交的退休手续审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浙江省劳保厅同意退休的意见,违反了《劳动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剥夺了自己的劳动权,遂于2006年11月27日将浙江省劳保厅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2007年1月1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争议焦点是:出纳工作是否属于技术岗位,吴莉丽应在何种法定年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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