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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员工不服降岗降薪而后被辞退是否合理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张小姐于2000年7月进入一家法国公司任职配餐部经理,2001年10月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约定职位配餐部经理,月工资3000元。2002年6月由于工作需要将其调整到销售部任销售主管,工资待遇不变,同年11月企业以销售业绩低为由将其降职降薪,职位由销售主管降至销售代表,工资由3000元降至750元。张小姐对降职降薪结果不接受,要求企业恢复原职,后与企业领导发生争执,企业以张小姐“顶撞领导、销售业绩差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

  张小姐经与单位协商提出要求企业给予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予以拒绝,后在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诉,经开发区劳动仲裁审理后一审裁决:企业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成立,同时支付张小姐三个月的最低生活补助。

  张小姐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企业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经法院调查企业未提供相关的培训证据,同时企业的员工手册“顶撞领导”条款不能明确认定,故裁决企业解除张小姐的劳动合同不成立,鉴于张小姐已经不再适合返回企业继续工作,判决企业支付张小姐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在接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后又不服,认为企业对员工的考核不合格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正确的、合理的,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5000元聘请一名律师进行上诉。后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审理,认为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未与员工进行明示,终审判决维持二中院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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