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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贤若渴“MBA”受聘当上副总
30岁出头的张某,早年毕业于国内一所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在许多人还忙于生计时,不甘寂寞的他抽空读了炙手可热的MBA.
1999年初,求贤若渴的沈阳某燃料开发公司在人才市场得到了张某的信息资料后,如获至宝。该企业主动与张联系,并欲委以重任———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年薪10万元,并解决住房。
张某思虑了几日后同意来公司工作,但提出两个条件。首先,自己家在外地,在沈阳没有住处,要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其次,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把话说在明处,先小人后君子。公司爽快地同意了。双方几经协商,于1999年5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公司聘请张担任副总经理,年薪不低于10万元。协议期限5年,自1999年5月至2004年5月。如公司无故解约,付给张违约金,一年5万元。
突生变故副总被公司解聘
1999年8月,燃料开发公司等发起设立了新公司。2000年6月,新公司成立,聘用张某为新公司的副总经理。
新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副总经理级人员年薪8万元的决定。对于张某的工作,公司除了要求他履行副总的管理职责外,还要求其主管业务的科室完成定额任务等。但是张某几年的工作,并没有像人们想象和希望的那样———2001年底,公司考核业绩时,张某所负责的科室在全公司排名靠后。转眼到了2003年年初,新公司董事会决定免去张某的副总职务,并认为张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外以公司的名义诈骗,偷盖公司公章,决定解除与张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给其发去《致离职员工的函》。
“MBA”索赔210万元
张某当然不能接受这一事实。他手里掌握着强有力的维权武器———除了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外,他还拿出一份与新单位签定的协议:公司保证张的工资不低于10万元,应及时支付,如克扣工资,需要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补偿金及工资与补偿总和5倍的赔偿金。如公司解除协议,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张等等。在多次找有关领导解决无效的情况下,2003年5月,他选择去劳动部门仲裁解决。张某要求新公司给付其拖欠的工资及按照协议约定应给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共210万元。
仲裁裁决公司给“MBA”93万补偿
仲裁委员会认为,新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标准支付张的工资,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按协议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及补偿标准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张给予经济补偿。遂裁决新公司给付张某拖欠工资、无故拖欠工资赔偿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共93万元。
“文检”鉴定与新公司协议无效
新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一下子傻了眼,再怎样也不能欠他这么多的钱呀。新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新公司提出,在仲裁中所依据的那份协议是张某自己伪造的,他偷了公司印章后盖上去的,协议书与公章加盖时间并不一致;协议内容一边倒,公司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协议内容畸偏;而且协议上只有公司盖章,没有负责人签字,不符合签订协议的规程。另外,张某被解除劳动关系,是由于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张上任后,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能清楚工作任务,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免去其职务,予以解聘理由正当,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如果真如新公司所说,他们之间协议的签订时间与加盖公章时间不一致,即“标称时间”不符,那么,在仲裁中有利于张某的劳动协议的真实性就大打折扣。经过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处鉴定,张某提供的这份协议虽然标明签订时间是2000年初,但是鉴定结论认为,公章加盖时间肯定不是2000年初,“标称时间”的确不符。
双方和解“MBA”获赔1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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