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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经济补偿与三期工资应否兼得?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张某某于2003年10月15日入职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担任采购部商务助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当日,原告向被告收取了被告的《辽宁财政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原件一本,被告填写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写明婚姻状况为未婚,工作简历为:1999年10月至2003年8月间,先后在志邦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东莞权智电子厂和金鞍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并签字同意声明入职登记表中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属实,否则原告有权解除被告职务或采取其他处理方式。关于双方有无约定试用期的问题,被告称未约定,但实际上存在3个月的试用期。原告称被告的试用期至2004年3月25日届满,并称入职时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2800元/月,转正后工资3000元/月。原告未提供证明与被告约定了试用期的证据。原告于每月中旬以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原告按时向被告支付了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的工资,此5个月的工资数额依次为1677元、2937.9元、2766.4元、l598元和2929元。被告2004年1月17日至31日未上班。被告称系原告公司统一放春节假,原告对被告的这一说法不确认,但亦未主张被告系旷工。2004年2月,被告工作日加班2小时(2月2日和2月16日各1小时),休息日加班11小时(2月1日8小时,2月7日3小时);2004年3月,被告工作日加班2小时(3月1日和3月8日各l小时)。被告其余时间正常上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加班工资,2004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由原告人事行政部经理邹××签署的《关于结束张某某试用期的通知》,内容为:“经与部门和员工本人沟通,并报公司审批决定,自2004年3月25日结束公司对张某某的试用期,工资结算到本月31日”。同日,被告在该通知上写了意见,内容为:“本人认为现正处于孕期,公司不应作出如此决定,这样的做法对本人是一个多大的打击?而且本人入职日期为2003年10月15日,到今天已在公司服务了五个月多,本人认为公司的决定无法让人接受”。同日,被告将办公桌抽屉、侧柜和文件柜的钥匙交给采购部主管邓某,邓某签字确认收到。当日起,被告离职。原告未向被告支付2004年3月份的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未退还被告毕业证书。原告只为被告办理了2004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被告离职后,原告又联系被告,告知欲安排被告到西安分支机构工作。因被告只同意回原工作岗位,致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2003年12月4日,被告经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检验证实已怀孕。2004年1月27日,被告在辽宁省大石桥市青花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同年7月16日,被告产下一女婴。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了生育费用。

  2004年4月13日,被告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同日,仲裁委向原告开出协调函。同月16日,原告作出答复。同月26日,被告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令原告:1、支付2004年1月份被克扣的工资l400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350元,支付2004年2月、3月的加班费l720元及其25是的经济补偿金430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4500元及其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250元;3、支付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的“三期”工资51000元及拖欠2004年3月份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750元;4、支付生育费用5000元;5、补交社会保险;6、退还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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